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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VOCs重點監管企業綜合整治實施情況評審技術指南

返回列表 瀏覽:- 發布日期:2017-07-28 09:21:55【

 

廣東省VOCs重點監管企業綜合整治

方案評審及實施效果核查技術指南

廣東環境保護工程職業學院

20177

1.前言

為指導開展固定污染源VOCs綜合整治一企一方案和綜合整治效果的評審,規范VOCs排放重點監管企業實施綜合整治工作,增強工作的科學性、實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制定本指南。

 

2.主要引用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5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5年)

《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國發〔201337號)

《石化行業VOCs污染源排查工作指南》(環辦〔2015104號)

《石化企業泄漏檢測與修復工作指南》(環辦〔2015104號)

十三五節能減排綜合工作方案》(國發〔201674號)

《廣東省地方標準表面涂裝(汽車制造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標準》(DB44/803-2010

《廣東省地方標準家具制造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DB44/814-2010

《廣東省地方標準印刷行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標準》(DB44/815-2010

《廣東省地方標準制鞋行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標準》(DB44/817-2010

《廣東省地方標準集裝箱制造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DB44/1873-2016

《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行動方案(2014-2017年)》(粵府〔20146號)

《廣東省十三五揮發性有機物減排工作方案》

《廣東省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綜合整治的實施方案(2014-2017年)》(粵環〔2014130號)

《廣東省揮發性有機物重點監管企業名錄(2016年版)》(粵環函〔2016525號)

《廣東省環境保護廳關于開展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重點監管企業綜合整治工作指引》(粵環函〔20161054號)

《廣東省印刷行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廢氣治理技術指南》(粵環〔201379號)

《廣東省家具制造行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廢氣治理技術指南》(粵環〔2014116號)

《廣東省表面涂裝(汽車制造業)揮發性有機廢氣治理技術指南》(粵環〔20154號)

《廣東省制鞋行業揮發性有機廢氣治理技術指南》(粵環〔20154號)

《廣東省泄漏檢測與修復(LDAR)實施技術規范》(粵環函〔20161049號)

《廣東省泄漏檢測與修復(LDAR)項目評估技術規范》(粵環函〔20161049號)

 

3.適用范圍

本指南適用于已列入《廣東省揮發性有機物重點監管企業名錄(2016年版)的通知》(粵環函〔2016525號)的省級重點監管企業,以及各地市市級重點監管企業的一企一方案評審和綜合整治實施效果核實。

企業自行組織VOCs“一企一方案評審,市環保部門負責省級重點監管企業綜合整治效果的核實評審。省(市)環保部門隨機抽取一定比例省(市)級重點監管企業進行核查。

 

4.評審流程

評審工作包括一企一方案評審、綜合整治實施效果核實評審和抽查,具體工作流程如圖1所示。


 

1評審工作流程圖

 

4.1  “一企一方案評審

省級或市級VOCs重點監管企業一企一方案評審由企業按以下流程自行組織。

4.1.1  評審準備

企業可自行或者委托專業機構根據本企業生產現狀、VOCs排放情況、治理設施現狀和運行狀況等信息,參照《廣東省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重點監管企業綜合整治方案編寫大綱》(粵環函〔20161054號)(下簡稱編寫大綱),制定一企一方案

企業完成以下評審相關材料,按照編寫大綱的要求,對一企一方案相關材料自查后,組織召開專家評審會:

1)廣東省固定污染源VOCs排放情況調查表(粵環辦函〔2015169號);

2一企一方案

3一企一方案的實施計劃。

4.1.2  評審組織

4.1.2.1  評審小組的組成

評審小組成員由企業組織邀請,應當包括:

1)評審專家。評審專家應熟悉企業生產工藝流程、VOCs污染治理工作和排放量計算,熟悉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文件、技術規范和標準體系,具有相關行業或專業技術經驗。評審專家數量一般為3名或以上,建議從廣東省VOCs污染防治專家庫中抽取。

2)轄區內環保部門相關工作人員。選取評審小組成員時,應注意回避與本單位存在利益關系、可能影響公正性的人員。企業與方案編制單位人員不得作為評審小組成員。

4.1.2.2  評審會議流程

應提前三個工作日將評審材料的紙質或電子文檔送至評審小組成員。會議議程應包含一企一方案介紹、現場踏勘、專家質詢與討論、形成評審意見等環節。

專家評審要點:

1一企一方案基本要素是否齊全,整體結構是否規范,內容形式是否滿足《編寫大綱》要求,整治思路是否科學,整治措施是否可行,整治目標是否可達。

2一企一方案的實施計劃是否滿足環境監督管理進度要求,是否符合企業VOCs綜合整治需求,是否具有可行性和操作性。

4.1.2.3  評審意見

評審意見表(見附件2)由專家組共同討論填寫,并簽名確認。

企業的方案及實施計劃符合專家評審要點,可得出評審通過結論;企業方案及實施計劃不符合專家評審要點,或存在弄虛作假行為,可得出評審不通過結論。 

專家評審意見應對方案、實施計劃、現場生產條件和VOCs治理設施等提出評價與建議。

4.1.3  復核

評審不通過的企業應根據專家評審意見修改完善方案及實施計劃,列明修改清單,交由評審專家書面復核,必要時組織專家現場復核。

評審專家認為修改后的方案及實施計劃滿足VOCs綜合整治要求的,應出具復核后評審意見表(見附件2)并簽名確認。

4.1.4  材料提交

專家評審后的一企一方案、方案實施計劃和評審意見表(附件2)抄送轄區內環保部門。市級監管企業評審材料由轄區內環保部門提交至市環保部門,省級監管企業評審材料由轄區內環保部門逐級提交至省環保部門。

 

4.2  綜合整治效果核實評審

市級環保部門按以下流程對轄區內所有省級重點監管企業綜合整治效果組織核實評審。煉油及石化行業的核查參照《石化行業VOCs污染源排查工作指南》(環辦〔2015104號)、《石化企業泄漏檢測與修復工作指南》(環辦〔2015104號)、《廣東省泄漏檢測與修復(LDAR)實施技術規范》(粵環函〔20161049號)、《廣東省泄漏檢測與修復(LDAR)項目評估技術規范》(粵環函〔20161049號)執行。

4.2.1  評審準備

企業按照一企一方案完成VOCs綜合整治后,對綜合整治實施效果進行自查,向轄區內環保部門提交企業VOCs綜合整治實施情況自查表(見附件3),并準備以下材料備查:

1一企一方案 

2一企一方案的實施計劃;

3)有資質的第三方出具的近半年內VOCs排放情況監測報告(應含有組織排放濃度和排放速率、VOCs廢氣治理效率);

4)含VOCs原輔材料的名稱、使用說明書、物質安全說明書(MSDS)等材料,協助鑒定原輔材料類型;

5)含VOCs原輔材料的采購、入庫和出庫記錄或證明,用來核算其原輔材料用量和VOCs產生量;

6VOCs治理設施的設計方案,用于評價治理設施的適用性和企業落實整治措施的符合性;

7VOCs治理設施的運行管理制度和運維記錄,如各類吸附劑、吸收劑和催化劑的更換記錄,熱源、光源、等離子體源及其它輔助設備的維護維修記錄,并提供相應的采購發票、出庫入庫登記等證明材料;

8VOCs治理設施二次污染物的處置記錄,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4.2.2  評審組織

4.2.2.1  評審小組的組成

綜合整治效果核實評審小組由市環保部門組織,主要核實重點監管企業一企一方案落實情況,成員應熟悉企業生產工藝流程、VOCs污染治理工作,熟悉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文件、技術規范和標準,具有相關行業或專業技術經驗。成員數量一般為3名或以上。

4.2.2.2  核實評審要點

重點監管企業VOCs綜合整治效果核實評審采用現場核查評分制,總分為110分,其中源頭控制、生產過程管理和末端治理總分值100分,在線監測附加分值10分,評分細則見現場核查評分表(附件4)。

1)源頭控制

對于溶劑產品使用型企業(指生產過程中需要使用到含有機溶劑原輔料的工業企業。根據主要排放過程確定溶劑使用排放源包括皮革制造業、家具制造業、制鞋業、印刷業、汽車制造業、自行車制造業、集裝箱制造業、金屬制品業、電氣機械制造業、電子元件制造業、汽車修理與維護和洗染行業等),VOCs排放主要來自于含VOCs原輔材料的使用,針對這類型企業的生產工況核查,首先應詳細掌握其生產工藝和生產能力水平,并重點從以下幾個方面開展核查:

VOCs原輔材料替代,一般情況下認為VOCs含量小于20%的原輔材料,如水性的、粉末的、熱溶類的,都屬于低VOCs原輔材料。原輔材料替代率以低VOCs原輔料占總含VOCs原輔料用量的百分比計。

有機原輔材料儲存與調配,核查含VOCs原輔材料的倉儲情況,存儲罐是否密封,調配是否封閉,若敞開式調配,調配點是否有廢氣收集,并連接到后續的治理設施,以及輸送是否密封等情況。

核查企業是否可提供含VOCs原輔材料的物質安全說明書(MSDS)及采購量、入庫量、出庫量記錄。

對于化工產品(指工業生產和加工過程中,以對工業原料進行物理和化學轉化為目的的工業活動,如樹脂、涂料、膠黏劑、化學溶劑等類似產品生產企業),主要檢查含VOCs原輔料存儲和輸送過程的密封情況,以及企業是否可提供含VOCs原輔材料的物質安全說明書(MSDS)及采購量、入庫量、出庫量記錄。

2)生產管理過程

對于溶劑產品使用型企業,生產管理過程中主要核查以下內容:

生產工藝是否改進和提升,如采用先進的噴涂技術、印刷覆膜技術和自動供膠技術等,溶劑產品利用率明顯提高;

待用或備用的含VOCs原輔材料的容器是否密封,揮發廢氣是否有效收集;

是否存在有機溶劑調配,調配過程是否密閉,若敞開式調配時是否進行有機廢氣收集;

有機溶劑使用車間或工藝,如涂膠、噴涂、印刷、烘干和清洗等關鍵VOCs產生工序是否密閉;

關鍵VOCs產生工序的廢氣收集效果,收集裝置是否正常開啟并連接至后續的治理設施;

企業是否建立生產過程VOCs監管臺賬,臺賬是否包括每日生產設備使用、含VOCs原輔材料消耗、車間密閉監控、有機廢氣收集監管等內容。

對于化工產品生產企業,生產管理過程中主要核查以下內容:

企業是否完全采用集中式生產工藝;

生產過程中含VOCs原輔材料的儲存、調配過程是否密閉,揮發廢氣是否有效收集;

VOCs原輔材料是否采用管道輸送,核查管道、閥門、儀表等連接處是否存在明顯泄漏;

投料、攪拌、混勻、分散和反應等過程是否密閉,是否進行廢氣收集;

關鍵VOCs產生工序的廢氣收集效果,是否正常開啟并連接至后續的治理設施;

是否實施泄漏檢測與修復技術(LDAR);

產品灌裝處泄漏的廢氣是否有效收集;

企業是否建立生產過程VOCs監管臺賬,臺賬是否包括每日生產設備使用、含VOCs原輔材料消耗、有機廢氣收集監管等內容。

3)末端治理

核查是否有安裝合適的VOCs治理設施,是否有規范的排氣筒;

核查治理設施設備、材料、儀表等重要部件的型號規格,運行狀態和各項參數是否符合設計要求;

核查治理設施是否正常運行,治理前后有無規范的采樣口;

核查治理設施實際處理效率是否符合設計要求,核查廢氣是否達標排放(以該設施近半年的監測報告為依據);

核查治理設施是否存在二次污染,二次污染物是否正確處理與處置;

核查治理設施的運行管理制度和記錄,歷史運行和維護記錄是否符合設計要求。

對于采用源頭控制和過程管理的企業,如全部實施水性化替代,經核實無需安裝末端治理設施,并向核實評審小組提供加蓋企業公章的以下材料,該項得滿分:

生產工藝情況說明(附生產工藝改進證明和原輔材料清單);

所有的原輔材料物質安全說明書(MSDS)。

4)在線監測

有條件的企業可安裝VOCs在線監測,核查時可給予一定加分。對于治理設施前后VOCs排放情況進行在線監測,并能提供有效的運行管理記錄的企業,根據運行管理質量酌情給分。對于沒有安裝在線監測設施或不能提供運行管理記錄的企業,不予加分。

4.2.2.3  核實評審結論

核實評審結論包括合格不合格,現場核查評分大于等于70分為合格,小于70分為不合格

核實評審小組在開展現場核查時,應根據企業VOCs綜合整治情況填寫現場核查評分表(見附件4),做出核實評審是否合格的結論,以《揮發性有機物重點監管企業名錄(2016年版》(粵環函〔2016525號)為基準核算企業VOCs削減量,并對一企一方案的實施、保持與改進提出建議。

核實評審不合格的企業應根據現場核查意見,限期實施整改,市環保部門重新組織現場核實評審。

現場核查評分表應由核實評審小組簽名確認。

4.2.3  材料存檔

市環保部門在完成重點監管企業VOCs綜合整治效果核實評審后,分企業將以下材料存檔:

1)企業的一企一方案

2)企業的一企一方案實施計劃;

3)企業的一企一方案評審意見表(見附件2);

4)企業現場核查評分表(見附件4);

5)整改情況詳細說明(僅針對首次進行一企一策方案評審未通過的企業)。

 

4.3  抽查

省環保部門定期調度各地市企業一企一方案編制完成率、綜合整治實施完成率,檢查各地市VOCs綜合整治工作落實進度和整治效果。

省級(市級)環保部門參照4.2的流程,按一定比例隨機抽取省級(市級)重點監管企業開展核實評審,或是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抽查和抽測。對未按照本指南完成評審工作或評審結論與實際不符的企業,要求其重新組織評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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